首页

加入收藏

您现在的位置 : 首页 > 最新资讯

南阳一区连发4条征收土地预公告!

时间:03-03 来源: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:156

南阳一区连发4条征收土地预公告!

3月1日,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4条征收土地预公告,具体情况如下:征收土地预公告〔2024〕3号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和《河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,经研究,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:一、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长江路以西、纬八路以南区域范围内,约16.5032公顷,涉及溧河乡十里铺村、胡寨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。二、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行为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。三、工作安排(一)开展土地现状调查。宛城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乡(镇)政府,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、权属、地类、面积,以及农村村民住宅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、种类、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,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予以确认,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。(二)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。宛城区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。四、其他事项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,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,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。公告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。特此公告。宛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1日征收土地预公告〔2024〕4号一、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高铁片区幸福路以南、康宁路以西区域范围内,约12.5613公顷,涉及茶庵乡郑营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。二、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医疗卫生建设行为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(三)款的征收土地情形。三、工作安排(一)开展土地现状调查。宛城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乡(镇)政府,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、权属、地类、面积,以及农村村民住宅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、种类、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,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予以确认,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。(二)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。宛城区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。四、其他事项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,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,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。公告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。特此公告。宛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1日征收土地预公告〔2024〕5号一、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高铁片区幸福路以南、康宁路以西区域范围内,约7.2793公顷,涉及茶庵乡郑营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。二、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医疗卫生建设行为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(三)款的征收土地情形。三、工作安排(一)开展土地现状调查。宛城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乡(镇)政府,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、权属、地类、面积,以及农村村民住宅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、种类、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,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予以确认,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。(二)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。宛城区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。四、其他事项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,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,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。公告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。特此公告。宛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1日征收土地预公告〔2024〕6号一、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红泥湾镇S103省道以北、滨河路以西区域范围内,约0.5727公顷,涉及红泥湾镇四合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。二、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机关团体建设行为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。三、工作安排(一)开展土地现状调查。宛城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乡(镇)政府,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、权属、地类、面积,以及农村村民住宅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、种类、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,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予以确认,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。(二)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。宛城区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。四、其他事项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,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,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。公告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。特此公告。宛城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1日来源:宛城区人民政府网站长按识别加入南阳家长群:

本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,本站只提供信息展示,内容详情请与官方联系确认。

标签 : 最新资讯